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能否能够?只要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卦其姓氏。李某未经朱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根据的。《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
案情:
江苏省丰县农民朱某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起了官司,在调解和好无望的状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婚生女丹随李某生活,朱某每月担负小孩抚育费200元。2003年8月,李某经人引见与本镇男青年赵某结婚。李某便双方面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赵某的姓氏,行将“丹”变卦为“赵丹丹”。2004年4月,朱某得悉这一状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非常不满,以为李某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进犯了本人的监护权,请求李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李某的回绝。朱某遂向提讼,请求恢复孩子的姓氏。审理该案后,依法支持了朱某的诉讼恳求,判决李某将赵丹丹的称谓恢复为丹。
南京律师评析: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特地规则,充沛表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对等、夫妻对等的准绳。那种以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则父母一方能够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丹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依据我国《户口注销条例》中的规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到户口注销管理机关停止户口注销。
所以,在子女出生后,户口注销前,父母双方应协商决议其子女是随父姓或是随母姓,并到户口管理机关停止注销。当然,只需双方协商分歧,不违犯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议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由止,户口注销管理机关也应予以注销。在变卦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则,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本人的姓名,制止别人干预、盗用、冒充。能够看出,决议姓名的权益最终属于自然人自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才能。未成年人在变卦姓名时,必需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对等的权益,所以,任何一方变卦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要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卦其姓氏。李某未经朱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根据的。
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双方决议姓名变卦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压服其恢恢复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处置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十九条规则:“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惹起纠葛的,应责令恢恢复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能够看出,除非双方协商分歧或子女成年后本人决议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卦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假如惹起纠葛,将责令恢恢复来的姓名。
综上所述,李某再婚后双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律根据,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朱某诉至请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是契合有关法律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