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龙某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4日在深圳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商定女儿李某由李某抚育,龙某每月支付抚育费钱5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收据由双方知自傲担二分之一;位于某处房屋一套归李某一切,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李某担负,龙某应辅佐李某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龙某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并非其的真实意义表示,请求重新分割房屋一切权。同时其以为离婚协议书商定抚育费过高,超越了其接受才能,请求调整。
因双方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实行离婚协议书的商定。
法院以为,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注销时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契合自愿、合法准绳,本院予以确认。龙某主张违背自愿准绳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用。龙某主张抚育费商定过高,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龙某应当依照离婚协议的商定实行义务,对李某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一切权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恳求,本院予以支持。龙某应按协议将女儿抚育费支付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抚育费,可于每月十五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