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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知识讨债公司企业如何进行合同验收和证

作者:律师咨询   时间:2019-04-16 17:23   

  案情回放:   方亚霓虹灯公司与大华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3月签署加工制造合同,商定由方亚霓虹灯公司为大华进出口公司制造霓虹灯箱牌一块,工程总造价为1.6万元,大华进出口公司预付定金6000元,装置终了后5日内组织验收,超越此期限未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1万元。合同签署前方亚霓虹灯公司依约完成了灯箱制造,但大华进出口公司不断拖欠1万元尾款未付。故方亚霓虹灯公司至,恳求判令大华进出口公司给付工程款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华进出口公司辩称:方亚霓虹灯公司装置的霓虹灯质量不合格,运用过程中全部报废,并且方亚霓虹灯公司在竣工后不断没有证明其装置的工程质量合格,因而不同意方亚霓虹灯公司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以为,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商定的验收条款,被告应当在装置终了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逾期则视为验收合格。诉讼过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在商定的验收期限内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因而依法判令大华进出口公司给付方亚霓虹灯公司工程款1万元。   法官点评:   1、合同中的验收条款要慎重制定   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建立工程等合同的验收均作出了明白的规则。《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则了订作人、发包人应当及时停止验收。此类合同中,验收是成果承受方的一项权益,也是一项义务。假如成果承受方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停止验收,视为其怠于行使本人的权益。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验收方式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商定了大华进出口公司需在装置终了后5日内组织验收,逾期未停止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应当付款。大华进出口公司不能证明本人在5日内验收不合格,故其主张方亚霓虹灯公司装置的灯箱质量不合格不能作为不付款的抗辩理由。   2、举证义务的分担   成果承受方在验收期限内应当停止验收,同时应当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承当举证义务。本案中大华进出口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在合同商定的5日验收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因而大华进出口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3、进步证据认识   在经济往来中,当事人之间经常运用口头、电话等方式停止沟通,法律认识比拟冷淡。一旦合同实行中呈现问题触及诉讼,举证就成为了艰难。因而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应当培育证据认识,如本案中,大华进出口公司提出质量异议能够采用传真、邮寄、电话录音等方式,使该证据更容易保管下来,由于时机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